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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对复工复产的农资生产企业按照固定用工人数进行补助

84农业网   时间:2020-03-06    作者:佚名    来源:黑龙江日报

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黑龙江省备春耕所需化肥、种子、农药等生产物资供应,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,稳固国家粮食安全“压舱石”地位,黑龙江省财政厅、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化肥、种子、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给予固定用工补助。

补助的标准为对按时复工复产的农资生产企业,按照固定用工人数进行补助,每使用1名工人补助企业2000元。对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,执行黑龙江省应对新冠肺炎影响拟定的扶贫有关政策,即:每吸纳1个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,在补助企业2000元基础上,通过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(市)安排的相关扶贫资金再补贴500元。

据悉,此次补助时限与对象为2020年3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化肥、种子、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纳入补助范围,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具备相应条件。

化肥等生产企业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:

1.化肥等生产企业指生产尿素、复合(混)肥、掺混肥、有机肥、水稻壮秧剂企业;

2.营业执照、肥料登记证、生产许可证(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生产企业)等生产资质手续齐全,符合国家和省级要求;

3.生产的肥料产品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规定,并能够出具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肥料产品检测报告;

4.肥料产品包装物规范,符合国家《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》(GB 18382-2001)规定,没有夸大使用功能、误导农民的字样;

5.近3年内企业无投诉,无不良信誉记录;

6.当地政府批准的企业复产复工文件,企业疫情防控措施,企业复工人员信息登记表、工资表等有效用工证明。

上述条件缺一不可。

种子生产企业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:

1.种子生产企业指生产玉米、水稻、大豆小麦、马铃薯种子企业;

2.具有营业执照和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》;

3.信用良好,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、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;

4.近3年内,在生产、经营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不良记录,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及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。

5.当地政府批准的企业复产复工文件,企业疫情防控措施,企业复工人员信息登记表、工资表等有效用工证明。

上述条件缺一不可。

农药生产企业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:

1.具有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尚在有效状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(指农药类)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;

2.信用良好,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;

3能够按照农业部门要求,及时完成有关生产调度和信息报送。

4.当地政府批准的企业复产复工文件,企业疫情防控措施,企业复工人员信息登记表、工资表等有效用工证明。

上述条件缺一不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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