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种猪的淘汰原则

84农业网   时间:2018-03-14    作者:佚名    来源:网络整理

1.公猪的淘汰原则:种公猪的使用年限一般控制在2年左右,种公猪年淘汰率在50%左右。

1)凡性欲低下,经调教及药物处理仍无改善的后备公猪应及时淘汰。

2)凡睾丸器质性病变(肿大、萎缩)的公猪应及时淘汰。

3)精液品质差、配种受胎率低、与配母猪产仔少的公猪应予淘汰。

4)患过细小病毒、乙脑、伪狂犬等疾病的公猪应予淘汰。

5)肢蹄疾病严重,影响配种使用的公猪应予淘汰。

6)因病长期不能配种的公猪应淘汰。

7)三周岁以上的老年公猪一般应予淘汰。

2.种母猪淘汰原则:

1)正常淘汰:对年龄较大、生产性能下降的种母猪予以淘汰。

①传统栏舍饲养,母猪一般利用7-8胎,年更新比例为25%。

②工厂化限位饲养,母猪一般利用6-7胎,年更新比例为30-35%。

2)异常淘汰

①后备母猪长期不发情,经药物处理后无效者淘汰。

②后备母猪虽有发情,但正常公猪连配两期未能受孕者淘汰(屡配不孕或连续2次以上返情,经药物处理无效者)。

③能正常发情、配种,但生产情能低下,一般头三胎累计产仔低于24头;第2-4胎累计产仔低于26头;第三胎后连续3胎累计产仔低于27头者均应淘汰。

④出现肢体疾病,久治未愈,严重影响生产者淘汰。

⑤母性特差,哺乳能力弱,易压死仔猪,或具有咬、吃仔猪之恶癖者应淘汰。

⑥患过细小病毒、乙脑、伪狂犬等繁殖障碍疾病,患乳房炎、子宫炎、阴道炎等经治疗无效的种母猪应予淘汰。

⑦连续2次流产的母猪可考虑淘汰,遗传性、习惯性流产的母猪宜及早淘汰。

正因为有淘汰才会有更新,因此种猪的选择选配技术就显得非常重要了,这项工作做得好坏,直接影响未来的生产效率及经济效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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